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继承文集

口头遗嘱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口头遗嘱为什么会“自动失效”?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5-09-30

广州离婚律师

 一、口头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口头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如突发严重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生命垂危或面临其他紧急状况,致使无法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立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立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认知和判断。

  遗嘱人立口头遗嘱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形。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且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比如遗嘱人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通过口头遗嘱分配给他人。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例如,遗嘱人在手术前立了口头遗嘱,术后身体恢复,能够书写或进行录音录像立遗嘱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

广州离婚律师

经典案例

  李老太的老伴儿早已离世,膝下育有一子一女。李老太平日里和女儿往来密切,女儿对她关怀备至,时常探望、照顾生活起居。而儿子因工作忙碌,且在外地生活,与母亲联系较少。

  一日李老太突发脑溢血紧急送医,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病情一度危急。某天,趁着意识尚清醒,李老太把女儿叫到病床前,还让护士帮忙找来两位与自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护工在场见证。她口头表示,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在自己离世后,全部留给女儿。在场的护士和护工都清楚听到了李老太的这番话,并点头确认。

  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极治疗,李老太病情逐渐好转,顺利出院回到家中调养。出院后的日子里,李老太虽身体虚弱,但有女儿的悉心照料,生活也算安稳。只是她并未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再次订立遗嘱。

  然后一日,李老太旧病复发,这次情况更加严重,还没来得及送往医院,便在家中离世。处理完丧事后,在遗产分配问题上,女儿拿出之前母亲在医院立下的口头遗嘱,主张按照遗嘱内容继承全部房产和存款。儿子却认为,口头遗嘱不可信,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自己作为儿子也应有份,且应多分。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法院意见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虽然李老太在突发脑溢血病情危急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护工作为见证人,符合口头遗嘱的成立条件。但李老太出院后,身体状况稳定,完全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却并未这么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的规定,李老太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失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老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儿子和女儿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李老太的遗产。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还可以立口头遗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不能再立口头遗嘱,即便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也无效。

  这是因为口头遗嘱存在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所以法律对其适用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有能力通过更稳定、规范的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就应当采用这些形式来订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口头遗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继承纠纷等问题。

  三、口头遗嘱的效力高于公证遗嘱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能简单地说口头遗嘱的效力高于公证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口头遗嘱,需要分情况来看。

  危急情况未解除:如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且危急情况一直未解除,此时口头遗嘱有效,且可以变更或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这种情况下口头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公证遗嘱。

  危急情况解除: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时公证遗嘱若不存在被撤销等无效情形,则公证遗嘱有效且效力优先。

广州离婚律师

  四、六类遗嘱的效力认定

  (一)、自书遗嘱

  1.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

  2.遗嘱人必须签名;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3.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1.遗嘱人亲自口授遗嘱内容;

  2.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4.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2.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无效。

  (六)、公证遗嘱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2.遗嘱公证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3.公证人员需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

广州离婚律师

  广州佰仕杰离婚继承律师团队十年专注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诉讼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擅长对当事人进行婚前法律咨询、指导;婚姻关系存续资产安排、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资产的分配;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外情、重婚、财产损害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继承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法律问题的解决。

  在诉讼中,尤其擅长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中的隐匿巨额财产的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股权、保险、债权、基金、信托等的取证。在涉及出轨婚外情的案件中,凭借多年丰富的经验指导客户搜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为客户在离婚案件中多分财产奠定基础,在涉及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尽己所能地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并根据各个客户的具体情况,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及社会资源使用各种合法、专业的调查取证手段,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以帮助当事人实现离婚后个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由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朱明利律师团队成员刘思妍撰写,如有转载,请注明原创信息,谢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