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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广州佰仕杰离婚律师团队通过研究发现,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双方有子女,大部分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是真心想要抚养孩子,也有些当事人,为了在财产上或其他方面取得更大的利益,不惜把自己的子女当作交易的筹码,反复“讨价还价”。在离婚诉讼中,为了帮助离婚诉讼当事人妥善解决子女抚养权纠纷,广州离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认定,总结出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可能性大: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

  4、男方正在服刑或已服刑完毕,但是曾经涉及到性犯罪的。

  5、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不多,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6、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7、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抚养权归男方的可能性大。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很少会考虑到子女爷爷奶奶以及姥姥姥爷的意见,但是,考虑到现在社会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以及独生子女等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