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前妻起诉追回后,男子能否要求再分割?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2-07-15
男子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前妻起诉追回后,男子能否要求再分割?
近日,清远中院审结一起涉丈夫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财产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终驳回男子要求再次分割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李某云(男方)与刘某娣(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后,与案外人胡某花(现妻)登记结婚。离婚后,刘某娣发现在其与李某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云通过多次转账向案外人胡某花赠与798100元的款项,胡某花亦曾向李某云转账金额330000元。刘某娣提出李某云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该行为损害了刘某娣的夫妻共有财产权,故以胡某花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娣要求胡某花返还376650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胡某花不服,向清远中院提起上诉,本院维持原判。该案生效后,胡某花向刘某娣履行了376650元债务。
不久后,李某云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娣通过向法院起诉取得的其赠与给胡某花的376650元款项,系属于其与刘某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依法分割一半。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376650元款项虽属于李某云与刘某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某云为维持与胡某花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款项,系因不法原因的给付,且其所给付的款项不止376650元。
清远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云在与刘某娣婚姻存续期间,经查实其转账赠与胡某花合共798100元,李某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娣的夫妻共有财产权。
刘某娣在与李某云离婚后,以个人名义向胡某花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结合查明事实情况及胡某花与李某云之间转账来往数额,最终支持刘某娣要求胡某花返还376650元的请求。该生效判决明确案涉376650元款项返还给刘某娣,并未提及李某云。遂驳回李某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未约定单独财产制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原则,该行为无效。配偶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主张要求返还全部财产。李某云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刘某娣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理论上来说,刘某娣在与李某云离婚后,仍有权就全部款项798100元向胡某花主张权利,该部分财产应视为尚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返还后再由刘某娣与李某云协商或由李某云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解决。
具体到本案实践中,法院支持刘某娣要求返还376650元的诉讼请求,已经考虑了胡某花向李某云转回330000元和其他综合因素,故而驳回了李某云要求再次分割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 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