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纠纷——确认轮流抚养案例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1
案件介绍
周某女与易某男婚后育有一女易某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周某诉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起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准予离婚,婚生女儿易某某在周一到周五由易某携带抚养,周六和周日由周某携带抚养,在女儿交接时由周某、易某轮流接送。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某认为:一、一审法院对离婚后女儿易某某的抚养权处理简单草率,难以实际操作,不利于女儿将来成长,也不利于平息矛盾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由双方轮流携带抚养女儿,但不提抚养费,实质上使抚养权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易某某才两岁,将来必然面临上学及医疗等具体问题,相关费用如何承担,主要监护职责归谁,一旦出现责任推诿,受害的必定是孩子。二、易某的情况并不适合抚养孩子。易某欠有巨额的赌债,其个人品德存在严重问题,在双方分居期间,易某阻碍周某探望孩子,日后难以对女儿慈爱。三、女儿是十个月以后才由奶奶帮助携带,十个月前是由女方全职负责的,而易某只会打电脑、玩手机,女儿哭闹的时候根本看都不看一眼女儿,因周某要出去工作才将女儿交给家婆帮助照看,并非由其全职照看,周某的父母也有经常帮助照看,并非如易某所说已经形成固定的生活环境。如果比较双方的生活环境,周某更优越,小区有花园,有专人煮饭,而易某的住所周围都是农村出租屋,环境复杂、脏乱。四、女儿尚年幼,将来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生理和心理问题,母亲显然比父亲更方便照顾,而老人家随着年龄增长毕竟不能伴随孙女一直成长。因此,将女儿判由周某负责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易某某由周某负责携带抚养,易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易某答辩称: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审判决婚生女儿易某某由双方轮流抚养,实际已考虑了本不具备抚养权的周某作为母亲的感受,使法律上本属于男方的子女抚养权作了人性化的变通,司法实践并非一成不变,对待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一审法官既注重法律又兼顾中国传统的融合文化,旨在让小孩亲情久远传承,何来不稳定之说,只要离婚男女皆对子女负责,何来害苦小孩之说。周某所称可能出现互相推诿,那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一审法院考虑双方工作性质、家庭情况、住所相距不远等具体情况,判决轮流抚养并无不妥。但一审法院既已作出不利于易某的判决,易某仍然予以尊重,只求小孩健康成长。易某一直有携带女儿,而周某并没有携带女儿。易某现居住的地方环境同样很好,村里经常拆迁房子再建房,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期间,易某陈述称如易某某由其抚养,抚养费可由其独自承担。
法官评析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有关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婚生女儿易某某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中,易某某为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周某、易某均主张易某某随其生活,因此,原审法院结合双方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易某某出生后生活居住所在家庭以及双方的陈述,确定易某某周一至周五由易某携带抚养,周六、周日由周某携带抚养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周某主张女儿易某某由其直接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女儿易某某大部分时间均由易某直接抚养,且易某在二审期间陈述女儿抚养费可由易某独自承担,故本院确定女儿易某某的抚养费全部由易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维持原审第一项对离婚的判决。二、将抚养权的内容变更为:婚生女儿易某某在周一到周五由易某携带抚养,周六和周日由周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易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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