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2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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