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谨慎签订!
来源:互联网作者:广州离婚律师时间:2020-05-19
尽管我们不能把婚姻关系与契约关系等同起来,但是婚姻关系中的契约对于婚姻结束时的财产分配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对此,《婚姻法》解释一在第19条就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文讨论了夫妻一方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出现,两者是泾渭分明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成为夫妻一方财产。但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让财产的性质变更,从而影响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一、《婚姻法》第19条的基本解读
《婚姻法》第19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7、18条主要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问题,第19条规定的是约定财产的问题,但是离婚中只存在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约定财产的实质还是确定特定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的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属问题,如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旦夫妻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归属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只是录音、短信、微信等甜言蜜语、只言片语,但并未形成书面协议的,不能作为处理相关财产的依据。
3. 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的,属于赠与关系,依照赠与合同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鉴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协议不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如果未进行过公证,虽然双方约定了一方财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是未实际履行的,如果赠与方要求撤销赠与,法律是允许的。
4.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财产归自己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的财产归双方共有,还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按份共有,这些约定不属于赠与,而是夫妻双方的协议,而且属于诺成性的协议,这类协议一旦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离婚时,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方履行约定义务。
二、夫妻忠诚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存续期间应当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过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子女抚养、财产分配方面履行相应约定义务的协议,如约定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必须离婚、丧失子女监护权,丧失共同财产等。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对于约定离婚与否、子女抚养、探视权等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一般都会依法处理,不会完全遵从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是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如果离婚时协议内容并不影响过错方的正常生活需要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即使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约定夫妻全部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有对过错方目前或今后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可以确认忠诚协议无效,但一般也会考虑协议的存在,在分割财产时做出不利于过错方的处理。
三、离婚协议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基础,对相关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达成的协议,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之后未自愿离婚,就丧失了继续履行的条件。但如果事后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的,对于其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约定,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照协议履行。
四、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归属和分割问题的处理
针对现实纷繁复杂的情形,专家学者们划分出了几十种类型,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的、付首付款的、婚前出资的、婚后出资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为了实现给自己子女留点财产的目的,父母们是拿着考司法考试加立法的精神去研究怎么样出资保证房子属于子女一方的。不过,即使你能够保证你出资购房时房屋属于自己子女,你能保证子女婚前、婚后甚至离婚时签订协议把房子共有、赠与对方甚至于败坏掉吗?保证子女幸福不在于你为他们留下几套房子,也不在于房子是你子女自己所有还是他们夫妻共有,而在于你子女是否懂得宽容忍让,是否能让家庭幸福,是否能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总之,为子女幸福考虑,与其多送几套房子,不如让子女多受点教育,是以为结。关于离婚诉讼夫妻财产分割中房屋的归属与处理问题,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专门予以具体论述。
李双庆 审判研究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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